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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度77779193永利职工子女保险协议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1-18

甲方:77779193永利工会委员会

乙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的《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与本协议相违背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 参保对象

甲方所属教职工0-17周岁子女为参保人员。

第二条 保险期间

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本协议下确定的被保险人承担下述保险责任:

一、 疾病门诊医疗责任(被保险人限为3-14周岁子女)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乙方指定的医院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2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50%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门诊医疗金以1000元为限。

二、 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为0-17周岁子女)

被保险人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乙方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乙方按55%-80%累进计算给付保险金,年度累计可报销2万元。

医疗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55%

人民币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60%

人民币10001元以上部分 80%

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赔偿部分的剩余部分,按本文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四条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3.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至的整容手术。

14.武汉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在乙方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17.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

第五条 保险费

年龄 0―2岁 3―14岁15―17岁

保险费 90元 180元 60元

总保险费按照实际投保人数确定。

第六条 服务事项

保险协议的签订是乙方履行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的开始,为此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组织服务团队,周五下午2:00-5:00在信息学部工会阅览室,受理理赔,收集理赔资料。

二、公司针对资料完整、性质明确的理赔,在20个工作日内,转至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的工商银行的帐户内。

三、每半年提供理赔分析报告,保单结束前两个月根据全年预计理赔状况重新协商下一个保单年度的承保条件。

四、理赔资料的要求

由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甲方出具证明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按《理赔服务指南》(附件1)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七条 附则

一、争议处理

乙方严格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乙方向甲方退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赔付金。

双方就有关保险事项问题发生争议时,本着友好、互信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2)乙方所称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注射费;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处置费、诊疗费、检验费;输血、输氧费;住院、转院救护车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

3)观察期:新参保人员健康观察期为30天,即承保30日内因疾病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报销。上一保单年度已投保“77779193永利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单年度视同续保。

4)既往病史: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三、本协议所含附件一《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附件二《理赔服务指南》、附件三《武汉市定点医院名单》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公章):(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