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佃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及阐释路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7-18
摘 要:
经过学者们十多年来的努力耕耘,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不过,这个领域所包含和衍生的一些前提性理论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本的阐释和解决,这已成为制约这个领域向纵深层面开展的重要因素。有三个前提性理论问题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如何成功破解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二是如何准确把握政治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和地位,三是如何全面界定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系。如果这些前提性理论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阐释和解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就难以真正获得自我的学术奠基,从而也难以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反思性水平。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前提性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近十多年来中国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领域。经过学者们的努力耕耘,这个领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过,有一点必须要承认,这个领域所包含和衍生的一些前提性理论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本的阐释和解决,这已成为制约这个领域向纵深层面开展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只要这些前提性理论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阐释和解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就难以真正获得自我的学术奠基,从而也难以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反思性水平。基于这种审视,本文聚焦三个前提性问题,并力图给出合理的阐释路径和方案。
前提性问题之一:如何成功破解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
毋庸置疑,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阐释结构中, “政治哲学基本上是空缺的”。所以,今天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开辟出政治哲学的学术向度。然而,这项工作所面对的最大困扰之一,就是如何破解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按照通常的界定,政治哲学是一门规范性科学,其立论前提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应当”,而非事实性意义上的“是”。与之相反,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关乎事实和“是”的理论,价值的维度和“应当”的规范性要素并没有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这个界定直截了当地告诉人们,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并不存在打通和会通的可能性,所以,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开辟出政治哲学的向度,就只能将历史唯物主义悬置或屏蔽起来,否则,政治哲学将成为与自身的特质相违背的、不伦不类的东西。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来说,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的这种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表面看来只是一个要不要让历史唯物主义在场的切入点和开展路数的问题,但实则是一个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的要害之处在于,历史唯物主义并不能被简单地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毋宁说它应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干和实质,所以,在悬置或屏蔽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来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说法或“伪命题”,而这个矛盾的说法或“伪命题”只能表明一个基本事实,即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开辟不出政治哲学的学术向度的,换言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由此可见,只要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得不到实质性的破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就总是会遭受到“合法性”的质疑。
在先前的研究中,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者,从“自然权利”、“市民社会”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等视点,尝试探讨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之会通的各种可能性。概括地说,这些尝试性工作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为历史唯物主义赋予一个“应当”的维度,从而找到它与政治哲学之间的交叉点和重合之处。笔者现在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还可以作进一步的阐发,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方案,就是为政治哲学赋予一个“是”的维度。之所以说这个方案是具有挑战性的,是因为无论从政治哲学的理论品格来看,还是从政治哲学的发展史来看,我们似乎都没有太多理由从“是”出发来把握政治哲学。不管人们在概念上对政治哲学作出多少种不同的界定,有一点几乎是公认的,即政治哲学是关于“好生活”和“好社会”的学说,而这个界定也正是政治哲学的理论品格之所在。这里的“好生活”和“好社会”,往往不是对既定生活和既定社会的一种实然描述,而是作为后者可加效仿的模板而提出来的。正是因为如此,政治哲学对于“好生活”和“好社会”的阐释,一般都是在先验意义上进行的,而很少介入到“是”中,这大概也是彰显其理论品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是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还是在霍布斯、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中,这一点都展现得一清二楚。柏拉图是在感性和理性、意见和真理的二元划界中来构筑政治哲学的,对他而言,塑造好生活或好社会的灵感,不是来自于现实感性世界,而纯粹是一种理性层面上的先验证成。霍布斯、洛克之后的近现代政治哲学家,弃绝了对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等古代政治哲学家所崇尚的德性、卓越、永恒等超越性价值的追求,转而为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等现实性价值作规范性的辩护。但总体来看,近现代政治哲学家的一个主导性理论思路,还是在抽象的规范性概念框架中(契约论传统最为典型)来讲述什么是好生活或好社会的问题,而很少去实际地考察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
实际上,政治哲学家们虽然大都是在“应当”而非“是”的界面上来论证的,但他们并不是要提供一个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完全无关的观念模型,而是用“应当”来改进或塑造人们的现实生活世界。显而易见,这个由“应当”所改进或塑造的生活世界,必然是一个同质化的、无矛盾的、具有一劳永逸性的世界。问题就在于,现实生活世界往往具有流变性、异质性、层级性、矛盾叠加性的特点,它不仅无法用“应当”所塑造的同质化的世界来加以描述,而且也不可还原为这个同质化的世界。从这一点来看,政治哲学要真正彰显其固有的规范性力量以及追求好生活和好社会的理论品格,恰恰不能满足于单纯“应当”意义上的证成和建构,而应时刻保持对于现实世界的敞开性,亦即应实质性地确立起一个“是”的维度。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在《小逻辑》的“导言”中,曾作过一个深刻的说明。他说道:“惯于运用理智的人特别喜欢把理念和现实分离开,他们把理智的抽象作用所产生的梦想当成真实可靠,以命令式的‘应当’自夸,并且尤其喜欢在政治领域中去规定‘应当’。这个世界好像是在静候他们的睿智,以便向他们学习什么是应当的,但又是这个世界所未曾达到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已经达到了‘应当如此’的程度,哪里还有他们表现其老成深虑的余地呢?如果将理智所提出的‘应当’,用来反对外表的琐屑的变幻事物、社会状况、典章制度等等,那么在某一时期,在特殊范围内,倒还可以有相当大的重要性,甚至还可以是正确的。而且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不难发现许多不正当不合理想的现状。因为谁没有一些聪明去发现在他们周围的事物中,有许多东西事实上没有达到应该如此的地步呢?但是,如果把能够指出周围琐屑事物的不满处与应当处的这一点聪明,便当成在讨论哲学这门科学上的问题,那就错了。哲学所研究的对象是理念,而理念并不会软弱无力到永远只是应当如此,而不是真实如此的程度。所以哲学研究的对象就是现实性,而前面所说的那些事物、社会状况、典章制度等等,只不过是现实性的浅显外在的方面而已。”由这个说明可知,黑格尔并不接受柏拉图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仅从“应当”这个软弱无力的层面来构制好生活和好社会的一贯套路,他的真正主张,就是以“真实如此”的“现实性”为对象来开展政治哲学的研究。更为深刻的是,黑格尔在这里所讲的“现实性”,并不是经验性的现象世界,而是代表真理和本质的实体世界,各种琐屑的事物、社会状况和典章制度等经验性的东西,都只是这个实体世界的外在显现。这就告诉我们,如果说黑格尔已经为政治哲学赋予了一个“是”的维度,那么这个维度并不是各种经验现象的集合,而正是从经验现象背后所折射出来或统摄经验现象的实体世界和本质世界。与此同时,这个“是”的维度并不构成对“应当”的消解,毋宁说,黑格尔是要求将“应当”提升到实体的高度来加以对待,从而使之成为符合现实性的东西,而不是使之成为以自身为最终根据、自己为自己立法的纯粹抽象的东西。事实上,黑格尔的这种思考,也正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构建政治哲学的前提和基本框架。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并没有从先验的自然法的视角,来重复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家所讨论的规范性议题,如权利、自由、法等,而是通过追溯这些议题的现实历史根基——市民社会,来从整体上对之作统合性的考察。黑格尔构建政治哲学的这种独特方式,不仅呈现了他所认定的实体世界和本质世界,而且也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应当”的好生活和好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错位和断裂。
按照“精神现象学”,特别是“实体即主体”这个论断,黑格尔的实体概念归根结底是一个展开了的历史概念,其基本意旨,是要探寻和揭示作为“事情自身”的历史本质。然而,由于黑格尔所设定的是思维和存在相同质的理论结构,所以,他对于历史之本质的揭示乃是不彻底的,逻辑的东西最后成了历史的主宰者,而历史中最粗糙、最鲜活、最真实的东西,则被严严实实地遮蔽了起来。据此而论,黑格尔为政治哲学所赋予的“是”的维度,其实并没有如其所愿地达到“真实如此”的程度,这也决定了他的政治哲学固然比以纯粹的“应当”为前提的政治哲学更具有现实性和更深刻,但在对现实社会最深层矛盾的反思和把握上,依然还是存在不足的。无疑,政治哲学要根本性地改变这个状况,就只有将思维的触角切实地伸向最本初、最真实的社会关系,这就有赖于一个最彻底的“是”的维度的确立,而历史唯物主义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是”的维度。
不论我们在何种意义上为历史唯物主义赋予规范性的要素和“应当”的维度,都要承认这是一个伟大的关于“是”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决定论的公式,而在于极为根本、极为深刻地切近了“事情本身”,从而既透彻地揭示了历史的本质,也明白无误地揭示了洞察历史本质的思维路向和方法论前提。这样来看,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是”的维度,正是政治哲学最需要确立的一个思维视角。这一点,对于理解、阐释和构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具有重大意义。其实,马克思既没有否弃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所讲的那些基本问题,如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也没有祛除它们本有的规范性意蕴,他与之前的政治哲学家相比的一个重大改换,就是比黑格尔更为彻底地批判了讲述这些政治哲学问题的先验方式和纯粹“应当”性,从而将这些问题置于现实历史和社会关系的框架中予以阐释。在此意义上,试图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提取纯粹的规范性要素和“应当”,必然是不可能的。相反,只有在马克思对现实历史和社会关系的考察中,我们才可能把握到他对于规范性问题的论述。所以,问题的实质在于,马克思必然是有政治哲学的,而其政治哲学又必然不可能是在历史唯物主义之外的一个独立自存的部分。毋宁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正是因为获得了由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是”的维度的奠基,才具有了其实质的规定性和坚实的内容,这与柏拉图以来基于纯粹“应当”的政治哲学传统显然存在根本分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不仅没有由此而疏远政治哲学之诉求好生活和好社会的理论品格,相反,这一理论品格正是由于获得了“是”的奠基而没有下降为空洞的规范性口号,这与马克思所提出的“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显然是一致的。如果这深刻表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乃是一种将事实性与规范性、是与应当浑然融为一体的理论形式,那么这同时也告诉我们,悬置或屏蔽历史唯物主义,根本不是阐释和构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合法前提,因而也根本不可能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开辟政治哲学向度的有效门径。显而易见,我们只有为政治哲学切实地赋予“是”的维度,破解其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对立性或相互无涉性,这些工作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展开,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前提性问题之二:如何准确把握政治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和地位
虽然政治哲学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阐释结构中并未占有一席之地,但时至今日,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最近几年来,学术界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使这个领域展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和蓬勃的生命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从无到有、从相对寂寥到不断兴盛的发展过程中,一个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和慎重回答的前提性问题是,在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政治哲学究竟占有什么位置和地位?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一种主流的认识,即认为政治哲学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分化出来的应用哲学和部门哲学,与其并置存在的是经济哲学、文化哲学等。这个认识所隐含的一个可能性逻辑是,政治哲学虽然对于繁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具有一定意义,但它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和地步,至多也只能算作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并不特别重要乃至可有可无的分支。与这个认识不同,有个别学者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上,来界定和认定政治哲学的地位的。比如,白刚教授在《从“辩证唯物主义”到“政治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态演变及内在逻辑》一文中,就将政治哲学认定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新理论形态:“继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的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之后,政治哲学又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新形态,甚至出现了从‘历史唯物主义’到‘政治哲学’的整体性转向。这一转向实际上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从‘存在论’向‘价值论’的转变”, “在规范性和价值论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作为‘第一哲学’终于闪亮登场,未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必定是以此为地基而继续前行。”
相比上述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似乎有人为拔高政治哲学的嫌疑,但其实它比第一种观点更为深刻地看到了问题的本质。所以,笔者总体上认同的是第二种观点。具体一点说,在笔者看来,政治哲学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无关紧要的分支,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和本根之所在。不过,我们不能满足于在“学术增量”的意义上,依据人员、成果、课题、会议等外在的指标,来描述性地认识这个问题,而更应当从质的规定性上来对之予以把握。在质的规定性上,将政治哲学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和本根之所在,既是回到马克思思想原初语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一个方面涉及的是一个“文本”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涉及的是一个“当代”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将政治哲学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和本根之所在,是回到马克思思想原初语境的题中应有之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创者之一葛兰西曾经在勾勒马克思的形象时指出:“一个大人物表现他思想的较有创造力的方面,并不是在从表面的分类的观点来看显然应当是最合乎逻辑的形式中,而是在别处,在表面上看来可以被认为是与之无关的部分中。一个搞政治的人进行哲学写作:情况可能是,他的‘真正的’哲学反倒应该在他的政治论著中去寻找。每个人都有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活动:正是必须从这里去寻找他的思想,这种思想处在一种往往不是暗含在、而且甚至经常是同公开表达的东西相互矛盾的形式中。”马克思的哲学“既是一种也是政治的哲学,又是一种也是哲学的政治”。20世纪最具有原创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阿伦特在图绘马克思的脸谱时更是直截了当地强调:“马克思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科学工作的根底里的东西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很难找到合适的说辞。真要说的话,恐怕是他的政治哲学。马克思对此并未特别精雕细刻,也不是始终明确,但是它产生的冲击力要比那些精心论述的理论产生的影响的总和还要大。”显而易见,无论是葛兰西还是阿伦特,都将马克思坚执地论定为一位政治哲学家,从而也都将其思想的内核确凿地指认为政治哲学。葛兰西和阿伦特的观点,对于还原马克思思想的原初语境,具有不可否认的重大意义。因为事实上,政治哲学并不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边缘性论题,而正是其哲学理论的一个根本开展向度, 对于把握其哲学理论来说具有本根性。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葛兰西和阿伦特的阐释,而应另辟蹊径,作进一步的分析。大致说来,葛兰西和阿伦特都是基于一种广义上的“政治”,来考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但是,学术界今天主要是在关涉到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分配等问题的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层面上,来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所以,我们是否有理由在本根性上来界定和指认政治哲学之于马克思的意义和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理由认为,马克思理论工作的主干就处在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论域内。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有一个著名的宣言:“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如果说这个宣言告诉我们,马克思理论工作的主干就在于批判尘世和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那么具体来看,他所批判的尘世,主要是指作为需要和劳动的体系、以所有权为纽带的现代市民社会,而他所揭露的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也主要是指现代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关系。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作为16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历史的一个新生事物,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必然带来一个根本而重大的规范性问题,这就是如何为所有权的合法性以及分配的公正性提供辩护。而这个规范性问题,事实上正是霍布斯、洛克以来所发展起来的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核心论题。所以,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的出场与不断走向成熟,并不是两条相互无关的线,而是现实历史与哲学理论之间所架构起的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边沁等人的政治哲学,既是以市民社会为历史地基而确立起来的,同时也充当了市民社会的理论表征物和“哲学头脑”。这意味着,当一种理论学说明确地涉及市民社会问题时,这种理论学说就必然会和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论题发生这样那样的关联,无论这种关联是何种形式上的。由此而论,如果我们将马克思理论工作的主干命定为对市民社会及其代表的社会生产和交往关系的检视和批判,那么,马克思实质上就以其独特的方式,整体性地介入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论题和论域。在发展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上,洛克、休谟、斯密等人的基本工作方式,在于从前提上证立某个或某些价值,如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进而据此来从理论上探索和回答一种公正合宜的社会政治制度,即一种好生活、一个好社会如何设计的问题。马克思自然没有采取这个工作方式,但从他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中,我们却能够看到一个以历史性为底色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版本。或者至少,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进行的批判,在事实上以历史的方式,处理了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论题。所以,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理论工作的主干是处在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论域内的。亦即,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对于马克思而言具有本根的意义和地位,虽然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和资本批判的界限内,并没有如洛克或20世纪的罗尔斯那样,去发展一种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可直接用来指导社会政治制度之设计的规范性政治哲学。这说明,将政治哲学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和本根之所在,是完全符合马克思思想的原初语境的。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将政治哲学认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和本根之所在,是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学术理论上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对教科书体系的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引介与研究、以“回到马克思”为标志性口号的对马克思文本和思想的再阐释等重要学术事件为契机和突破点,逐步向前发展的。这似乎告诉我们,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每一步重大推进,都要追溯和归结到学术理论上的创新,乃至“叛逆性”的创新上去。实质上,这是一个错觉。考察哲学发展史可知,重大的理论问题往往来自于重大的现实问题,重大的现实问题也必然会蕴含着重大的理论问题。理论与现实的这一关系,对于以实践性为重要特质和品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讲,是尤为重要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曾明确强调:“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实际上,如果我们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放在改革开放40年的大背景中来加以审视,就很容易看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逻辑,恰恰就来自于改革开放的实践逻辑。正是改革开放这一伟大历史实践的生动展开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深厚的土壤,而无论是对教科书体系的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引介与研究、以“回到马克思”为标志性口号的对马克思文本和思想的再阐释等重要学术事件,还是实践问题、价值问题、主体性问题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界集中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其实只有放在改革开放的叙事框架中,才能够得到最透彻的认识。这个基本事实,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毋庸置疑,中国40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一场从经济领域开始、进而牵涉整个社会的伟大实践。在这场伟大社会实践中,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已远远超出了纯粹“经济”的意义,而是关系到社会政治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带来了一系列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规范性问题。事实上,西方社会在由中世纪向近现代过渡的转折期,首先经历的就是商品经济的普遍确立这个前所未有的新现象,而这个新现象恰恰就孕育和包含了如何为所有权的合法性及分配的公正性辩护这个重大规范性问题,因而也决定性地催生了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中国改革开放中由经济领域的变革所带来的规范性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存在于收入分配、教育、司法等领域的,具体的、亟待解决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二是从整体上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以此为社会生活树立价值目标、为社会分配提供价值遵循、为体制改革确立价值前提的问题。这两类规范性问题不是改革开放实践逻辑中的细枝末节,而是其中最深层次的、乃至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们不会因为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推进而趋于沉寂,而是会长期存在于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中,甚至也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它们比以往更加凸显。由此而论,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持续彰显自己在重大现实问题面前的反思能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要实质性地介入到这些重大的规范性问题中来。所以,政治哲学对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决不应当仅仅是一种具有外在补充意义的分支哲学或部门哲学,相反,它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理论形态,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也说明,我们现在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将目标定位于如何摆脱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在政治哲学问题面前的失语状态,而应当将目标定位于如何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
前提性问题之三:如何全面界定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系
十多年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在中国学术界的勃兴,是以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逻辑为最深刻原因和根基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所带动的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复兴及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的巨大学术效应,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得以开展的一个重要背景或契机。由此,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系,就成了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和思索的重大问题。
总体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系,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看待:一是我们要积极参照和借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二是我们要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异质性,从而在范式上将两者界划开来。
首先,我们为什么要参照和借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虽然如上所示,政治哲学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具有本根的意义和地位,但因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模式并未为政治哲学开辟一席之地,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作为一个研究模块,实际上是在“既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结构与学术方法,也没有自己可资取用的第一手资料”的条件下开始确立的。从而,从已经拥有成熟结构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借用一些基本的概念和范畴来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初始学术平台的构筑,是大有助益的。不过,更根本的是,从面对的问题和论定的价值上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毋宁说它们之间是存在对话乃至会通的可能性的,这是我们之所以要参照和借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更深层次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如下重要论述富有启示:“今天几乎所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匮乏、冲突、多元以及理性的不完善是人类的永久性特征;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事实。而向这个方向迈进的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金里卡在这里所提到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一项最重要工作,就是在当代西方语境下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和政治哲学理论。正如金里卡所指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发展正义理论的一个根本理由,就在于解决人类社会中的匮乏、冲突、多元以及理性的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不仅为以柯亨、埃尔斯特等为代表的当今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所敏锐捕捉,同时也为以罗尔斯、诺齐克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所认真对待。在这个意义上,柯亨等人所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正义和政治哲学理论,与罗尔斯等人所发展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是存在很大相似和类同性的。与此同时,这两种政治哲学理论予以立论的价值前提也有一致的地方。比如说,罗尔斯所重视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也必然是柯亨建构其政治哲学理论的前提,虽然在这些价值的排序上,他们的主张未必完全相同。
在发展政治哲学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所面对的问题,自然不能简单地概括为金里卡所说的匮乏、冲突、多元以及理性的不完善等所谓人类“永久性”的问题,而主要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所凸显出来的前述两类规范性问题——具体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和从整体上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的问题。这两类规范性问题虽然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语境和文化背景下凸显出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印迹,但在现代市场社会中,它们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具体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相当于兼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于一身的阿马蒂亚·森所侧重的部分服从的政治哲学问题;从整体上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的问题,则相当于罗尔斯所侧重的严格服从的政治哲学问题。不管是阿马蒂亚·森的思考,还是罗尔斯的建构,对于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都是重要的资源,这一点我们不能否认。进一步说,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然要树立明确的价值主张,以此彰显其规范性力量。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所要树立的价值主张,既不能脱离其所面对和解决的规范性问题,也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更大的背景,所以,那些从属于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市场社会)的价值,如权利、自由、平等、公正、公共理性以及契约精神等,都应当被纳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框架中。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已经围绕这些价值进行了非常精细的讨论和建构,其对于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自然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从这一点来看,今天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罗尔斯所确立的价值坐标系中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相关问题,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次,我们为什么要在范式上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区分开来?
由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是在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关系,是我们今天全面认识和界定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之关系的一个重要根据。虽然如上所述,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中,整体性地介入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论题和论域,但深入分析会发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相比,存在以下三个根本差别:第一,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主体立论框架,是自然法、契约论和纯粹的“应当”,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完全突破了这个框架,从而与历史唯物主义、与“是”、与历史根本性地联系在了一起。所以,作为一种具有规范性力量的理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同时也是一种实至名归的历史性理论。而“历史”或“历史意识”在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边沁等人的政治哲学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虽然他们都是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地基上来建构各自的理论学说的。第二,在价值论上,最为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家所重视的是权利和自由,而最为马克思所重视的则是平等。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家虽然也要求平等,但其所讲的平等,更多是权利上的,而非起点和结果上的,这种权利上的平等,其核心还是权利和自由。马克思也强调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性意义,但相比而言,平等是他政治哲学中最根本、最坚实、最能彰显规范性意蕴的价值。如果说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以权利和自由为价值基点所进行的立言,在事实上为私有财产制度作了辩护,那么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在对平等的诉求中,成为了私有财产制度最有力的批判性力量。第三,不论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边沁等人的政治哲学存在什么具体不同,有一点是完全一致的,即它们都是一种只关注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等现实性价值的单一型理论。与此相对照,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是一种复合型理论,因为它包含了如下两个维度:一是容纳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现实性维度,二是以人的自我实现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理想性维度。这两个维度并不是彼此外在、互为他者的,而是内在贯通的。这既提升了现实性维度的思想品格,也规避了理想性维度与人们现实生活的疏远感。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这三个差别,决定了它们在范式上的根本分野。
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并没有真正走出近现代政治哲学的思维框架,因而也不可能克服后者在理论设计上的缺陷,即便对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予以修正和补充的理论学说,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并不例外。我们在此就以罗尔斯为例来具体说明这个问题。与霍布斯、洛克、康德等近现代契约论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已经意识到契约论框架下所设定的“应当”——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在多元文化中的可能性和稳定性问题,所以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命名为“政治正义”。但罗尔斯并没有由此而像马克思那种走向对现实历史和现实社会关系的深刻考察,所以,其正义理论无论怎么修缮,都不可能拥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那种现实感和历史感。在价值立场上,众所周知,与霍布斯、洛克、斯密、边沁等崇尚权利和自由的近现代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非常看重“平等”,这集中体现在他为分配正义所设定的第二条原则——差异原则上。但罗尔斯不是要用“平等”来抵制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体系中“自由”的优先性,相反,他为分配正义所设定的第一条原则——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原则,恰恰是优先于差异原则的。另外,在理论模型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没有超出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问题,所以归根结底,它依然是那种只有现实性维度而缺少理想性维度的单一型政治哲学。
我们今天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是立足当代中国,发展一种具有时代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但这项工作绝不可能在背离马克思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而是其他政治哲学了。同时,这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也不能混同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特别是要避免后者在理论设计上的漏洞和缺陷。所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尤其需要具备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三个特点——突破纯粹“应当”的现实性和历史性、以平等为根基性价值诉求社会公正的规范性、兼现实性维度与理想性维度于一体的复合性。这个要求,不是从理论的外在形式上提出来的,而是有其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具体说来: (1)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所以要具有现实性和历史性,是因为只有从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命题,走向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具体的社会关系、具体的历史情境的分析,才能够真正提炼、概括出既具有描述性又具有规范性的理念和命题,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可能性断裂,才能够有效避免。(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所以要把平等作为根基性价值,是因为“共享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长期贯彻的发展理念,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长期坚持的一条原则和道路,而“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都是以追求社会平等(不是平均)为首要价值目标的。(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所以要兼现实性维度与理想性维度于一体,是因为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的新时代,既需要在收入分配等领域解决好公平正义这个现实性问题,也需要超出纯粹物质分配的界限,上升到“人的全面发展”这个更高层面,来思索、探索什么是美好生活以及如何实现美好生活这个根本问题。显而易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只有在范式上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划开来,而不是把后者作为唯一的合法样本,才能够具备以上三个特点,从而也才能够发挥对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能具有的引导作用。
作者:李佃来,yl23455永利官网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史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年第2期